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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设民办学校“非禁即准” 学生享同等奖助学政策
日期:2017/10/31 15:03:04    来源:站内发布   点击:296次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学校在办学时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设立民办学校“非禁即准”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放宽办学市场准入,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同时,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对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督导和评估情况、受奖惩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据悉,我省将推进民办学校的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学生享受同等奖助学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此外,民办学校还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也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

  教职工可在学校所在地落户

  为保障民办学校师生权益,我省计划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除了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实施意见”还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同时,还鼓励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工龄、教龄也可连续计算。

  据悉,在我省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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