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冷链食品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一些餐馆或肉品销售商购入进口冷链食品,却无法提供核酸检测等有效证明,受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情节严重者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据介绍,为全面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冷链食品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部分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20年12月22日,宿州市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九田家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烤肉店后厨操作间内冰柜存放的进口冷链食品,现场无法提供产品进口货物报告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随货同行销售单据。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进口冷链食品采取强制措施。
经调查,至案发时,该烤肉店共购进进口冷链食品284.72公斤,剩余16.15公斤,货值金额34716.12元。该烤肉店涉嫌违反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严格规范进口冷链食品购进销售贮存使用防疫措施的通告》的相关规定,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2020年12月17日,宣城市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旺牛肉汤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汤店有16.88公斤巴西生产的冷冻牛肉,现场不能提供有效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巴西冷冻牛肉及相关设备予以查封。
经调查,2020年11月21日,该汤店从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13.71公斤进口巴西冷冻牛肉(生产日期2020年3月13日,保质期24个月,注册代码385)。采购时该汤店未查验巴西冷冻牛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其店内尚有未销售完的16.88公斤上述冷冻牛肉。当事人经营无有效的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已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5000元。 |